一、借條和欠條哪個效力大
所謂借條、欠條“效力”大小的問題,其實就是指借條、欠條的證據(jù)效力,即借條、欠條對某種債權債務事實的證明效力大小的問題。
借條和欠條除了都可反映某種債權債務的關系和事實外,兩者無論從外在的表現(xiàn)形式、體現(xiàn)的內(nèi)涵大小,還是形成的原因來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過不能簡單比較其證據(jù)效力的大小,并進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結論。
欠條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事實而產(chǎn)生。有買賣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攬的報酬;有損害賠償,有合伙結賬,有企業(yè)承包,有各種借款……還有很多是基于綜合的原因,由多個法律關系和事實交叉結合而最終形成了欠條……單從欠條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當事人之間曾經(jīng)發(fā)生過什么樣的法律關系,是基于什么樣的事實產(chǎn)生了欠條。正因為欠條成因的多樣性、不特定性和復雜性,才易于引起對方當事人的異議辯駁而使得當事人雙方糾纏不清,才使得欠條看起來不能夠產(chǎn)生“一錘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二、沒有借條能不能把錢要回來
當事人如果沒有借條,想拿回借款的話,必須先想辦法把的借貸合同關系固定下來。其方法包括:由對方補寫借條或者還款計劃;對對方承認你們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系談話進行錄音;尋找能證明存在借貸合同關系的證人等。若協(xié)商不成時,可以向匯款銀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向該銀行調(diào)取該匯款憑證,并要求對方還款。
關于對方下落不明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受理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