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高利貸需要注意什么
認定高利貸要注意下面三個問題:
1、原則上說民間借貸利息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利率的4倍,超過了就是高利貸,法律不予保護。
2、高利貸法定界限不能簡單地以銀行的貸款利率為參數,而應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專門制定民間借貸指導利率,超過指導利率上限的,即構成高利貸。凡約定利息超過法定指導利率的,其超過部分無效,債權人對此部分無請求給付的權利。
3、實踐中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系,有利于生產和穩(wěn)定經濟秩序的原則,對具體的借貸關系進行具體分析,然后再認定其是否構成高利貸。
從界定高利貸的標準上看,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本身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但是高利貸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并且法律嚴厲打擊高利貸行為。另外,如果在放高利貸的過程中有觸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高利貸有哪些風險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但很多民間借款利率,竟超過銀行同期利率30至50倍。但在查案的時候,這些民間借貸卻往往讓法官和民警無可奈何,只能當作普通的經濟糾紛處理,原來放高利貸的人通過多種手段來規(guī)避法律風險,他們主要有以下這些手段:
1、借款時就扣除利息:比如借10萬,只能拿到8萬現(xiàn)金,月息20%,到一個月時,如不還本金,可先付2萬塊小錢(利息)。然后將房產抵押,如果最后還不上,抵押的房產就歸放款人所有了。
2、借條不寫利率,把利息加進借款數額內:9月3日南京白下法院審理一起借貸案:市民張某訴凌某夫婦去年8月借260萬元,僅還100萬元,要求被告歸還余下的160萬元。凌女士講當時為到寧夏投資開礦,向張借款200萬元,借期3個月,張?zhí)岢鲈吕?0%,并要求把3個月利息60萬元加進借款數額,不寫出利率,于是寫成“借款260萬元”。因開礦出問題,投資無法收回,難以如數還款。法官認為,“被告無法提供證據,不能僅憑推理定案”,還是判被告全數償還。
3、以違約金、投資回報率代替利率:比如,市民向借貸公司借款時寫的借條:“借款6萬元,期限20天,違約一天違約金6000元”、“借款16萬元,期限20 天,一天違約金1.6萬元”。國安貸款擔保公司總經理張志明向李某借款,多次簽的是“合作協(xié)議”,上面寫明的是“投資額”、每年固定利潤率及期限。
4、口頭約定利率,不留痕跡:多份借條,上面僅寫借款數額和日期。大數額的借貸,放貸人會約對方到浴室“裸談”,目的就是防止對方悄悄留下錄音證據。
群眾遭高利貸逼債,被追債人跟蹤,或干脆“住”進家中,常常會先打110報案。警察來了解后,只將之看作民間經濟糾紛,勸他們向法院起訴解決。警察一走追債人員便又繼續(xù)進行威逼惡索。很多因此引發(fā)的案件,最后都是以非法拘禁、暴力傷害定罪的,而“高利貸問題”并沒有受到追究。于是,出現(xiàn)了大量的高利貸發(fā)放者起訴欠款者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