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銀行借款應提供哪些資料
為了保證借款能夠按期收回,貸款人需要在訂立合同時全面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況,以判斷借款人是否具有償還借款的能力。在訂立合同時借款人應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以下情況:
1、有關借款人資格的基本情況。如作為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的借款人是否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借款人是自然人的,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等。
2、借款人真實的財務狀況。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所有的開戶行、帳號及存貸款余額情況。
3、原有不合理占用貸款的糾正情況。
4、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如何解決銀行借款合同糾紛
1、注意解決借款合同糾紛的期限
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應在一定時期內履行,當借款合同出現(xiàn)糾紛時,也應該及時解決。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解決借款合同的糾紛有一定期限限制。其期限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一般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即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不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其權利。因此,合同當事人,特別是貸款人在借款合同發(fā)生糾紛后,要及時解決,不要超過時效限制,使自己喪失勝訴權,從而遭受經(jīng)濟損失。
2、在擔保借款合同中,要注意,如果擔保主體發(fā)生合并、分立等事項,應由變更以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和享受應有的權利。如果擔保主體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則按照其擔保貸款的數(shù)額來確定承擔責任的比例,而不應該互相推托,不負責任。
3、借款合同發(fā)生糾紛后,一定要通過合法的途徑解決,而不要以不合法的手段去處理。如貸款人不經(jīng)調查擅自扣除他人貸款,借款人遲延還款或拒不還款,這樣做只能帶來更大的經(jīng)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