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產損害的賠償范圍是怎樣的
財產損失包括直接的物質損失和伴隨物質損失而產生的間接的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于財產損失的,有的將其排除在產品損害賠償范圍之外。
對財產損失賠償的另一個爭議主于對間接損失應在多大范圍內賠償,有的將間接損失排除在外o例如美國有些州的產品責任法規(guī)定財產損失的嚴格責任只限于直接財產損失,而對諸如因交通工具被損害不能投入使用而帶來的利潤損失則不予賠償;而多數國家采用折衷的辦法: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
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
可見我國并沒有根據受損財產的用途和價值對員害賠償作出限制。而根據條文規(guī)定,財產損害賠償應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在條文中表述為”其他重大損失“這一表述尚缺乏明確性,對于”何為重大“法律沒有規(guī)定明確的衡量標準。對于間接損失,應規(guī)定必須是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后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對”重大損失“也應有一個明確的衡量標準。
二、侵犯財產權有精神賠償嗎
侵害財產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具體數額確定,應當遵循一般的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方法進行,同時應貫徹三條原則。
這三條原則就是:
第一,能夠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起到撫慰作用;
第二,能夠對加害人的違法行為起到制裁作用;
第三,能夠對社會起到一般的警示作用。
符合上面三項原則的賠償數額,就是一個適當的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