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關于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我國繼承法作了這樣的規(guī)定:“繼承遺產(chǎn)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chǎn)實際價格為限。超過遺產(chǎn)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币簿褪钦f,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責任,是以他所繼承的遺產(chǎn)中“資產(chǎn)”的價格為限,對超出“資產(chǎn)”價格的責任不負清償?shù)呢熑巍?/p>
被繼承人的債務,應是被繼承人生前以個人名義欠下的債務。如:購買個人收藏的古錢、字畫、書籍或用于個人旅游等等欠下的債務,還有被繼承人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也是被繼承人的一項債務,這與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或與增加家庭共有財產(chǎn)、償還家庭共同債務無關。即使是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債務,但卻用于家庭全體成員共同生活需要。這應劃在家庭共同債務之內(nèi),應用家庭共有財產(chǎn)償還。
另外,繼承人為殯葬被繼承人而欠下的債務也應列入繼承人的債務之內(nèi),因為,繼承人就有義務為其殯葬,為此所欠債務,應由繼承人用其個人財產(chǎn)償還,以免影響被繼承人的債權人之債權受償。在清償債務時,還有一個予以重視的問題,即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chǎn)份額,即使在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不足以清償其所負債務的情況下,也不得取消。這是我國繼承法中養(yǎng)老育幼原則的具體體現(xiàn),也是分割遺產(chǎn),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必須遵循的準則。
二、如何清償離婚時的夫妻債務
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共同財產(chǎn)償還;如該項財產(chǎn)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男女一方婚前、或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shù)慕?jīng)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但是,當事人的離婚協(xié)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chǎn)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對原夫妻雙方有約束力;但不能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