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欠債子女需要承擔嗎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guī)定: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這一規(guī)定要求子女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 但這不是“父債子還”。也就是說,民間中“父債子還”的說法是不對的。
子女作為繼承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 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母生前所欠債務的數額。如果子女愿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
二、被繼承人債務如何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程序和方法有兩種:
1、繼承開始以后,各個繼承人在遺產分割之前,應首先用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清償后剩余的財產,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
2、繼承開始以后,各個繼承人先根據遺囑或者法律規(guī)定對遺產進行分割,然后按照各自所繼承到的遺產份額的多少,按比例分別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當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同時繼承遺產時,從原則上講,應當依照每個繼承人各自所得的遺產份額,按照比例分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清償債務中重要的原則就是法定繼承的財產優(yōu)先用于清償:
如果幾個繼承人中既有法定繼承人,又有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時,一般地說,應先用遺產清償債務,然后按照遺囑和法律規(guī)定對遺產進行分割并執(zhí)行遺贈。如果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繼承到的遺產清償債務。若其所得遺產不足以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應當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