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權致損如何起訴
(1)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訴訟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同侵權行為人為連帶共同被告:
a、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b、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其他共同侵權人免責(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法院有釋明義務,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被告必須一并起訴;放棄某一個被告即放棄了相應賠償份額。
二、共同侵權后的賠償責任
(一)共同侵權——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3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成立共同侵權。這一規(guī)定對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采取了客觀說,不以當事人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只要數人實施的加害行為相互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其行為具有關聯共同性,即構成共同侵權,應依《民法通則》第130條規(guī)定承擔連帶責任。
該《解釋》第3條的這一規(guī)定在《民法通則》第130條的框架內合理擴張和變更了我國目前侵權行為法理論關于共同侵權須以行為人具有共同的主觀過錯為成立要件的主流觀點。在不否定主觀說的基礎上,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產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情形剝離出來規(guī)定為共同侵權。如果兩個以上侵權人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致他人損害且損害結果同一,共同侵權即告成立。這屬于傳統(tǒng)的標準的共同侵權。
(二)共同侵權——侵權人承擔按份責任。
數個侵權人之間并沒有共同故意或共同過失,只要各該行為直接結合而表現為行為競合,仍將構成共同侵權。該《解釋》第3條第2款還明確地將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中侵害行為間接結合導致同一損害結果的情形排除在共同侵權范圍之外,第一次明確規(guī)定“多因一果”侵權行為要件并確立了按份的責任承擔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