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利息如何計算
在民間借貸中,我們經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現(xiàn)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將利息收回好象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其實該做法直接損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借方有投資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所以,事先扣除利息實際等于減少計算利息的本金。
在民間借貸中,出借方特別要注意不要出現(xiàn)復利的計息形式。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沒能按照約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將以前拖欠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貸給借款人并計算利息,這種做法就是人們俗稱的“利滾利”。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行為,如果發(fā)現(xiàn)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不支持利息。由此可見,計算復利一旦發(fā)生法律糾紛,吃虧的只能是出借方。
另外,合同到期時如發(fā)生借款方不能按照約定全部返還本息的情況時,一定要對所償還的款項進行說明或者同出借方協(xié)商一致,明確所還款是利息還是本金,否則,所還款項按照先歸還利息,后歸還本金的方式計算。如果先歸還本金,則拖欠的利息部分不能再計息,如果先歸還利息,則拖欠的本金部分可以繼續(xù)計息。
二、民間借貸利息如何償還
實踐中,一些民間借貸糾紛對欠款償還時并未約定是先償還本金,還是先償還利息。對此,在有息民間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債務人的主要義務,是債權人的主要權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雙方的借款合同約定,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協(xié)議補充。
如果當事人沒有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還是應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對此問題應當區(qū)分具體情況。如是分期償還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5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之規(guī)定,應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當然,依據地區(qū)特殊的交易習慣確定能夠確定的,盡量服從交易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