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1、借據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借貸關系的憑證之一。民間借貸的當事人大都是朋友、同事、鄰居或親屬,因為是熟人,借款當初為口頭借款并未立定字據。當債權人向債務人催款未果后,就起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借款本息。象這種情況,只要債務人認可欠款的事實,或是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存在借貸關系的事實,其權利是能夠得到保障的;反之,如果沒有直接證據能夠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法院立不立案都成問題。
2、《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在民間借貸案中存在借據中債務人名字并不是身份證上記載的姓名情況,這可能是由于諧音,很多人身份證上的名字與實際生活中經常使用的名字有差異,而這樣將會導致法院無法確定被告或被告的地址,法律文書無法送達。
3、借款金額是民間借貸案的爭議焦點,但是經常有人在書寫借條和還款憑證的時候并不注意,習慣性用阿拉伯數字書寫,這樣的書寫不夠嚴謹,可能會出現在小寫數字前后添加數字的情況;借條中使用一些有歧義或模棱兩可詞語,如“現還欠款X元”,“還huan、hai”就有兩種不同的理解;出具過于簡單的借條或收據,如“今收到某某X元”等,這類單據有時連借貸雙方是誰都證明不了;種種都給法官查明事實時帶來不少麻煩。
4、民間借貸案件的一般訴訟時效和申請執(zhí)行時效均為二年。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債權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在超過法定期限后向法院起訴或申請執(zhí)行,此時債權不受法律保護。
二、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原則
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guī)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6、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