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條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貸合同關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同意并交付款項,借款人收到款項出具借條,此時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條由此而產生。公民所書寫的借條存在有兩種情況:
(1)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
(2)未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
對于注明還款期限的借條,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37條之規(guī)定,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因為訴訟時效期間應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如果屆至借條注明的還款日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權利即受到侵害。則從次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而沒有注明還款日期的借條,該合同則屬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jù)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
《合同法》第62條規(guī)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guī)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說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對于該種借條存在有以下幾種情形:
(1)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雙方協(xié)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如果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而不能對履行期限協(xié)商一致的,在債權人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且否定該債權的存在,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日的次日起計算。所以說書寫情況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訴訟時效起算辦法。
二、借條訴訟需要哪些證據(jù)
因債權債務糾紛起訴至法院時,應提供與債務案件有關的證據(jù)為:
(一)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jù)、收據(jù)、借貸合同等,或者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兩個以上證人證明,或者其他證據(jù)線索。
(二)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xiàn)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jù)。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質量及價款數(shù)額等到情況的證明。
(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為,以及債務人現(xiàn)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jù)。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存放地點的證據(j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