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借款如何約定利息
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則不一定都要支付利息,當事人可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約定不支付利息。當事人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無息借款,借款人可以不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借款利率的確定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利率限制的規(guī)定。對自然人借款利率做限制性的規(guī)定,其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貸款人高利放貸的行為。高利放貸不僅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不少國家的法律對此也有相應的規(guī)定。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608條規(guī)定,除當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借方應當償付利息給貸方。如果約定的是高利貸,則約定無效且無需支付利息。目前我國法律中還沒有關于高利借款的限制性規(guī)定。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問題》中對民間借貸的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明確民間借貸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過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近些年來,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對高利借貸行為的認定也是依據該規(guī)定處理的,因此,在沒有新規(guī)定的情況下,自然人之間借款的利率的確定不得違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guī)定。
二、出借人借款時應注意什么
惡意借款是很多借貸糾紛產生的原因,惡意借款人的主要手段就是長期賴賬、借錢不還,他們在將借款揮霍一空后開始躲債,有的甚至在借款人索要時對其毆打、辱罵。這類人有一個共同的特點:資信狀況差,沒有履行能力,即便是法院判決后也沒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因此,在借款時我們一定要仔細審查,尤其是對不熟悉的借款人,應多了解他的品行、還款能力等,切不可聽其片面之言而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