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利息應該何時支付
根據《合同法》,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時間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1、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2、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1)可以協(xié)議補充;
(2)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按照上述兩款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二、逾期付款的時間何時起算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p>
第二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p>
第三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領取保管物的同時支付。”雖然計算利息的時間起點比較容易確定,但司法實踐中法院錯誤地認定利息計算起點的情況卻經常出現(xiàn),如很多判決簡單地以當事人結算之日作為計算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