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債務是如何償還的
1、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應按照其出資比例或合伙協(xié)議的約定,以其個人財產(chǎn)承擔無限清償責任。
2、在對外關系上,對于合伙債務,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所謂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每個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shù)牧x務;而合伙的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要求就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
每個合伙人都負有用自己的全部財產(chǎn)清償全部合伙債務的義務,而不受各合伙人對合伙財產(chǎn)的出資比例或合伙協(xié)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份額的限制。
償還了全部合伙債務的合伙人,對超過自己應當承擔的債務數(shù)額,則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二、合伙債務的清償責任是怎樣的
首先,合伙是作為一個整體與債權人發(fā)生債權債務關系,在交易過程中,債權人所關心的,只是合伙的信譽和財產(chǎn)數(shù)額及履約能力,至于合伙財產(chǎn)的構成、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和損益分配比例,都是由合伙合同規(guī)定的。由于合伙合同所調(diào)整的是合伙內(nèi)部關系,債權人不是合伙合同的當事人,他與合伙發(fā)生的是外部合同關系,因此,債權人對與己無關的合伙合同的內(nèi)容包括出資比例及損益分配比例,無從知曉而且也沒有必要知曉。
換言之,知道和了解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和損益分配比例,不是債權人的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因此,在債權人不知道合伙人出資比例或損益分配比例的情況下,分擔主義卻要求債權人按合伙人出資比例或損益分配比例向合伙人分別求償債權,實際上是要求債權人承擔舉證義務,即用證據(jù)證明合伙人間的出資比例或損益分配比例,而且債權人只能按出資比例或損益分配比例向合伙人求償債權,如果債權人不能舉證,其債權將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但是,由于出資比例及損益分配比例只有合伙人知道,一旦發(fā)生合伙債務,合伙人往往互相串通,隱匿證據(jù),債權人很難收集到這些證據(jù),因此,這種舉證義務難以履行。由此可見,分擔主義加重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債權人常會因為無力舉證而無法向合伙人求償,這對債權人債權的保護是不利的,既使允許債權人在不知道合伙人出資比例和損益分配比例的情況下對各個合伙人可以以均等份額求償債權,由于合伙人出資比例和損益分配比例不相同,有的出資多,有的出資少,采取等額方法求償,那么,出資份額低于均等份額的債務人,必然會替出資份額高于均等份額的合伙人多承擔合伙債務,實際上這是出資少的合伙人替出資多的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只不過這種連帶責任是在平均份額限度以內(nèi)承擔而已,這與立法上規(guī)定分擔主義相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