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如何申報債權
債權申報是指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時,當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要申報債權。債權申報是有時間限制的。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人民法院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因此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另外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二、債權人申報債權要注意什么
債權人申報債權要注意的事項有,企業(yè)破產后破產債權人需要向申報債權,以便確認自己的債權債務關系,和債權數額。從法律上講所謂的債權申報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主張并證明其債權,以便參加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如果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