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質權和留置權的區(qū)別有哪些
1、成立的條件不同。依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權是依法律直接規(guī)定。
2、占有的條件不同。兩者雖然都是以擔保物的占有及移轉為要件,但質權在設定時才移轉占有,擔保物與債權事先沒有占有的關系;而留置權的債權事先就與擔保物有法律上的牽連。即債權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權成立的前提條件。
3、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同。質權的標的包括動產還有財產權利;而留置權的標的僅為動產。
4、權利的實現不同。質權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就可以當然行使質權;而留置權則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還必須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才可實現留置權。
5、消滅不同。質權不因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消滅;而留置權則在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時消滅。
二、進行質押有什么風險
1、對于質押物的選擇。銀行對于企業(yè)用于質押的物品要進行嚴格的審查,判斷這些擬作質押物的物資是否屬于銀行要求的品種范圍。質押物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日后一旦企業(yè)無償換能力時,質押物的變現能力,以及銀行的損失程度。
2、對于質押物的市場價格進行研究分析,充分意識到市場價格可能帶來的風險。銀行一般會按照質押物價款的70%左右發(fā)放貸款。但是有些貨物的價格上升或下降的幅度很大,這樣給銀行帶來風險就比較大。如果質押物的價格突然出現了大幅度的下降,而銀行已經按照之前貨價的一定比例發(fā)放了貸款,那么價格的下降勢必會導致銀行放款比例的上升,銀行面臨的潛在風險無言而喻。因此銀行應對行業(yè)進行充分的分析研究,再定奪是否將該貨物作為質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