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避免全額資產抵押
由于最高額抵押合同因標的物金額大,客戶往往提供的全部財產抵押,否則就不足值,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全部財產或不論全部還是部份財產”侵犯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抵押合同無效。其核心問題在于抵押方式的采用是否侵犯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在該司法解釋未修改之前,凡必須提供全部財產抵押才能達到設定最高限額的,放棄最高額抵押方式。
二、怎么確定抵押物的價值
對動產抵押標的物,有的國家法律規(guī)定,須轉移占有,也有的國家法律規(guī)定不轉移標的物占有。鑒于我國目前沒作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應從有利于銀行貸款安全,又不妨礙客戶生產實際而定。象機動車輛等在使用過程中,有報廢的可能,宜轉移占有,企業(yè)生產設備等,若閑置會造成浪費和損失,由不宜轉移標的物占有。
不動產作抵押,如土地,房屋等除應注意其實際價值,易售性,實用性以及抵押權等問題外,最重要的是必須完成依法登記過戶手續(xù),好能取得所有權。最高額抵押價值的確定適用于傳統抵押價值的測定方法,但要注意抵押物的價值一定委托信譽卓著的有權評估機構評估。
雖然目前抵押資產評估不是法定必經程序,但最高額抵押因為約定時間長,金額大,自行測定可能會給信貸資產造成極大的風險,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在對評估價值無爭議的情況下,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簽訂最高額抵押擔保借款合同,并依據抵押值的70%確定最高抵押貸款余額控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