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必須進行登記嗎
除極少數(shù)抵押物外,法律對抵押合同實行登記生效制度。中國《擔保法》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用權、房產、林木、運輸工具、企業(yè)設備作為抵押物應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xù)”。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是:
(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用權抵押的,為該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
(3)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業(yè)的登記部門;
(5)以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此規(guī)定表明,凡以上述物品作為抵押物的,物抵合同的登記是合同成立的法定程度和必要條件,應登記而未登記的合同是無效合同。對抵押合同辦理登記是有利于債權人的,一是可以通過登記部門對抵押物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二是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復抵押;三是還可以取到證明作用。因而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辦理登記,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簽訂日與生效日的關系。以往合同簽訂日就是合同生效日,但抵押合同則不然,法律規(guī)定抵押合同登記日為生效日,因此,簽訂合同時,要考慮合同簽訂后還有一個登記過程,合同上提供貸款日期,一定不能早于合同登記之日,否則就會出現(xiàn)貸款之日早于合同生效之日的笑話。
二、抵押權的期限是怎么規(guī)定的
保法對保證有無期限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是擔保法對抵押權有無期限卻沒有明文規(guī)定。擔保法第12條規(guī)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也消滅?!睆脑摋l的分析來說,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了,那么抵押權也消滅了。
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于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鑒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可能正是從這一考慮出發(f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