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因管理人有哪些義務
1、適當管理義務。第一,管理人不應違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進行事務管理時,不得違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但管理人為本人盡公益上的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撫養(yǎng)義務時,盡管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為適當管理。第二,管理人應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管理。
2、通知義務。管理人應將管理事務的事實及時通知給本人,這是管理人的從屬義務。管理開始時,除管理人確實無法通知本人之外,均應及時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緊迫情況外,應聽候本人的指示。
3、報告、計算義務。報告、計算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及時報告管理事務的進行狀態(tài),管理關系終止時,明確報告其始末;管理事務所取得的物品、錢款及孳息交付本人。
二、見義勇為是無因管理嗎
從法學理論上來說,見義勇為在我國民法中應屬于無因管理的范疇。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費用”,這是無因管理之債發(fā)生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更明確規(guī)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無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边@些規(guī)定可作為見義勇為索賠案件的處理依據。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稱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務的人稱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債權人,本人是債務人。
無因管理的特征為:管理人要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必須要有為維護他人利益而進行管理的意思;必須是沒有法律的義務,即既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又沒有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