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責任嗎
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2款的規(guī)定,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當然不再承擔擔保合同所載明的擔保責任。但有關過錯當事人要根據(jù)相應過錯承擔民事責任,此種責任,屬于《合同法》第58條所規(guī)定的締約過失責任。這種締約果實責任的承擔,具體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如果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是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lián):贤瑹o效的,如果擔保人無過錯,則擔保人免責;如果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責任限額為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無論何種情形,無效擔保合同之擔保人承擔過錯賠償責任后,仍可向債務人相應追償。
二、保證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在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nèi)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guī)定,并經(jīng)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