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簽訂抵押合同
根據(jù)《擔保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抵押合同,主合同必須約束最高抵押合同。這是因為按傳統(tǒng)抵押制度,抵押權應隨其所擔保的債權成立而成立。是對已經(jīng)發(fā)生的債權作擔保,而最高額抵押合同,由于設立在先,主債權一般尚未發(fā)生或未完全發(fā)生。但某一客戶貸款在同一時間內(nèi),并非只有最高額抵押方式,也可能有其它擔保方式。比如因貸款余額超過最高限額或標的等原因,所以新增貸款需另提供擔保。
因此每次簽訂主合同同時,一定要標明其以上合同系某字號最高抵押合同,否則,會涉嫌 合同的歧義造成抵押權部分或全部喪失。在抵押合同簽訂時,借款人必須在借款前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并提供表明貸款合同用途的書面文件。如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展期還款協(xié)議、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xié)議、抵押物品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等。
二、抵押權有期限的限制嗎
保法對保證有無期限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是擔保法對抵押權有無期限卻沒有明文規(guī)定。擔保法第12條規(guī)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也消滅?!睆脑摋l的分析來說,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了,那么抵押權也消滅了。
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于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鑒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可能正是從這一考慮出發(f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nèi)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