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的條件
留置權人實現留置權的條件有:
1、留置權人須給予債務人以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留置權人并不能立即實現留置權,而必須經過一定的期間后才能實現留置權。這個一定的期間,稱為寬限期。
寬限期限多長,涉及到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平衡問題。期限過長,不利于留置權人實現債權;期限過短,不利于債務人籌集資金,履行義務。為此,根據實踐經驗和公平原則,本條規(guī)定,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留置權人留置財產后,便可以與債務人自由協(xié)商一定的債務履行期限。與擔保法規(guī)定的這一期限“不得少于兩個月”不同,物權法投有明確規(guī)定雙方約定的期限長短,只要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一致便可。
如果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對于寬限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可自行確定寬限期限,但不得少于兩個月,除非留置財產為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比如海鮮、水果、蔬菜等。這些動產保管成本過高,如果期限過長,容易貶值甚至失去價值,對留置權人和債務人都不利,因此,留置權人無須給予債務人兩個月以上的寬限期。
2、債務人于寬限期內仍不履行義務。債務人在寬限期內履行了義務,留置權歸于消滅,留置權人當然不能再實現留置權。如果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留置權人便可以按法律規(guī)定的方法實現留置權。
二、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留置權的實現方式有:
1、折價。折價是指留置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確定留置財產的價格,留置權人取得留置財產的所有權以抵銷其所擔保的債權。這種方法比較簡單,但必須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否則就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法。
2、拍賣。拍賣是指依照拍賣法規(guī)定的拍賣程序,于特定場所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賣留置財產的方式。拍賣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都比較高,但費用較高。
3、變賣。變賣是指以一般的買賣形式出賣留置財產的方式。由于拍賣的費用較高,有的雙方當事人不愿意負擔這一費用,因此采取費用較為低廉的變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