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糾紛要如何處理
隨著市場繁榮和交往的頻繁,民間債權債務關系日趨增多。
根據現行法律規(guī)定和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實踐,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guī)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fā)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6、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9、合伙經營期間,個人以合伙組織的名義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合伙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0、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二、怎樣規(guī)避民間借貸糾紛
1、簽訂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書面約定。其主要內 容應包括金額、幣種(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凡合同中無特殊約定的,均以人民幣為結算貨幣)、利率、期限、用途和還款方式等。在民間借貸過程中很少有人簽訂 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簡化為借條,只要借條中能體現出借貸的內容,借款合同關系也是成立的。借貸雙方無論是怎樣的關系,出一份書面的借條還是很 有必要,既然借條都出具了,那么在借條中再多寫幾行字,把還款期限(如無還款期限的約定,則允許借款方隨時返款)、利率等約定一下,這樣就可以避免將來產 生很多無謂的麻煩。
2、約定利率和計算利息
利率的約定是借貸雙方達成協議的重要內容之一,很多民間借貸帶有一 種投資性質在里面,如果利率約定不清,則容易影響投資的效果和期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 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沒有還款,那么從還款到期日開始計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 息。所以,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明確利率是十分必要的。
在民間借貸中,我們經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現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將利息收回好象保護了自己的利益,其實該做法直接損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 借方有投資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應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所以,事先 扣除利息實際等于減少計算利息的本金。
3、在民間借貸中,出借方特別要注意不要出現復利的計息形式。
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沒能按照約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將以前拖欠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貸 給借款人并計算利息,這種做法就是人們俗稱的“高利貸”。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這種行為,如果發(fā)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不支持利息。 由此可見,計算復利一旦發(fā)生法律糾紛,吃虧的只能是出借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