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可以免除責任嗎
保證責任的免除,是指對已經存在的保證責任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加以除去、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的現象。根據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保證責任的免除事由主要有:
1、惡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欺詐、脅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約定禁止轉讓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轉讓債務未經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保證人的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未經其同意變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xié)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等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7、在執(zhí)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責任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zhí)行的,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該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其保證責任。
8、債權人放棄權利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時,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9、當事人協(xié)議保證人不知曉等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主合同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保證責任減免有哪些情況
《擔保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物權法》,保證人減免保證責任的事由有以下幾種:
1、主債務部分消滅。保證債務具有附從性,其范圍和強度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在主債務歸于消滅的范圍內,應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2、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責任。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可以自行設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也可以變更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保證合同成立后,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減輕保證人責任的,保證人在新約定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接受物的擔保,有可能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物的擔保是指以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形式提供的擔保。此處,《物權法》對《擔保法》中確定的“物保優(yōu)于債?!钡囊?guī)定進行了修正。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庇纱丝梢?,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若新增的物的擔保來自債務人,則保證人當然在此范圍內減免保證責任;但若物的擔保來自債務人以外的人,由于債權人有選擇權,則此時保證人僅有減免保證責任的一種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