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間借貸中有哪些風險
(一)債務人信用的風險
關于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
1、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并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
2、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yè)。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yè)從事包括付款在內(nèi)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xiàn)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
(二)借款用途的風險
在民間借貸中要注意惡意借貸的問題,也就是借款人籌集資金所指向的對象為非法用途的借貸關系。對于這種借貸關系,我國法律明確規(guī)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該行為因為違反了國家法律,也被確認為無效。
在實踐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籌集資金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出借人則也往往牟利心切,未注意審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為其非法活動提供資金的仍盲目出借。但是,如經(jīng)司法機關查實,是可以依法沒收出借的款項,并可對違法借貸的雙方處于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犯罪的更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樣,對出借人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三)損失利息的風險
利息風險包括沒有約定利息、約定的利息超過有關規(guī)定、約定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等、約定利息要合法。借貸關系的成立,出借人的初衷是為了賺取一定的利息收入,但是利率的約定也是受到國家相關法律的調(diào)整。借貸雙方要注意下面幾個問題:
1、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fā)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2、當事人約定了利率標準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在最高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標準內(nèi)確定其利率標準。
3、在有息借貸中,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貸。
4、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四)擔保風險與防范
如果擔保主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yè)單位、法人或其他經(jīng)濟組織的職能部門或者法人的分支機構(gòu),那么這些擔保主體就可能不具備合法的資格。
向擔保人主張權利注意擔保期間,不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約定不明的為兩年。
總之,在目前有關法律法規(guī)還不完善、個人誠信體系還沒有真正建立的情況下,民間借貸的風險主要還是集中在出借人身上。只要出借人在借貸過程中注意上述幾個問題,就能做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風險,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產(chǎn)生民間借貸糾紛如何維權
民間借貸中超過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同類銀行貸款利息的四倍,明顯不受保護,司法實踐中同類銀行貸款利息,一般是指人民銀行基準利息,近年來都在月息千分之四點幾,四倍一般不超過2%。計算復息并非一律不受保護,也是在計算復息會超過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四倍后,超過的部份不受保護。
在民間借貸很多借款都沒有特別注意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由于民間借貸大多是親戚朋友之間救急,開始都不大注意約定,發(fā)生糾紛后又后悔想主張利息。法律對沒有約定利息問題,原來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債權人起訴后主張的,可以按照同類銀行貸款利息計算保護。后來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生效后,第211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利息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至于還款期限約定不明的問題,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還款,訴訟時效從債權人最后一次主張權利或債務人首次拒絕履行債務時起算為兩年。如果一直沒有主張權利或拒絕還款的,適用最長訴訟時效20年的規(guī)定,也即在20年內(nèi)主張還款都受保護。
對于賭債,如果證明了債權人明知債務人是用于賭博、吸毒、販毒、嫖娼等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而借款,該借款行為無效且不受法律保護。但是,要證明這一點一般比較困難,如果還沒有因此受到治安處罰或刑事處罰,可以用雙方電話、談話錄音等形式取證證明,也可申請無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庭作證。法院也會審查雙方的身份、熟悉程度、狀況、有無違法行為前科情節(jié)等進行參考印證。再則,如此大數(shù)額的因賭借貸,雙方已經(jīng)涉嫌賭博罪、開設賭場罪等犯罪,如果查實上訴情節(jié),法院有權利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雙方的刑事責任。所以奉勸大家勤勞致富,不要參與這些違法犯罪行為。
此外,如果借款時明知對方是非法集資行為而借的,一般認定借貸關系無效,只在追贓成功時返還本金給受害人。如果不明知的,或者是非法集資者正常生產(chǎn)經(jīng)營時的合理債務的,可以保護本金和合法的利息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