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個人借款合同中,利息條款的約定是合同的重要內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約定支付利息,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義務。但是,實踐中,對利息問題的爭議比較多,涉及問題較復雜,由于生活中個人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本身具有的特定關系及合同的復雜性,使得利息條款的約定具有一定的隨意性。
例如有的明確約定了利息,有的就沒約定利息,有的僅僅口頭約定了利息,還有的約定不明確等情況經(jīng)常出現(xiàn),也有人把利率約定不明作為利息約定不明來處理。事實上,利息是債務人向債權人支付的貨幣報酬,合同法規(guī)定的利息是貸款人給予借款人的一種權利。
利率是指在一定時期內貸款人付給借款人的利息數(shù)與借款數(shù)的比例。利息與利率的關系為:利息=本金天數(shù)利率。因此,利息與利率是不同的兩個概念,當事人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并不必然導致利息約定不明。
我國法律對利息的計算有如下規(guī)定:
(一)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二)個人借款約定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四倍以內的屬于合法利息。
(三)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
(四)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五)借款雙方因利率發(fā)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此外,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借款人應該在約定償還借款時將利息與本金一并還給出借人。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企業(yè)借款利息的計算方法
企業(yè)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shù)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根據(jù)現(xiàn)行相關稅法規(guī)定,以及操作實務,企業(yè)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費用支出允許稅前扣除的標準是:
1、有借款合同;
2、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shù)額以內的部分;
3、有合法單據(jù);
4、不存在變相分劈紅利。
而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2003-09-3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shù)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包括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因此,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包括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之規(guī)定,前述利息扣除標準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既包括基準利率,也包括浮動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