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侵權責任有什么特征?
1、侵權責任民生在商品進入流通領域之后。
產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標志是產品經過交易、轉讓等合同行為,由制造、生產者之手,中間可以經過若干流通環(huán)節(jié),即批發(fā)、銷售、倉儲、運輸?shù)冗^程。因此,產品侵權責任的發(fā)生前提總是與合同相關連,不存在沒有合同前提的產品侵權責任。
2、產品侵權責任是產品缺陷造成的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
產品侵權責任并不是產品自身質量問題的自身損壞造成財產以外的財產損害(產品自身質量問題的自身損壞造成財產以外的財產損害屬于合同糾紛的范疇,不在本文的討論之列)。
3、產品侵權責任是物件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責任。
產品侵權責任的這一性質讓其與國家賠償責任、雇傭人賠償責任等相區(qū)別。所以,產品侵權責任是人對物所造成的損害負責任,即產品致人損害時,與該致害產品有關聯(lián)的人,即制造者、銷售者等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
4、產品侵權責任是無過錯責任。
首先,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及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責任的規(guī)定系參考了美國嚴格產品責任判例法及歐共體關于產品責任的指令。依美國嚴格產品責任判例法及歐共體關于產品責任的指令,對產品侵權責任均采無過錯侵權主義。從比較解釋學的角度,我國立法關于產品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應解釋為嚴格責任。
其次,按民法通則規(guī)定,因產品責任受到損害的人可以向產品制造者提出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產品銷售者提出賠償損失,不管是誰的過錯,產品制造者、銷售者都應承擔責任,所以說是一種無過錯責任。
二、什么情況可以免除產品侵權責任?
產品侵權責任的免責條件與其他侵權責任的免責條件不同,具有特殊性,依照《產品質量法》第29條之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者方可以免除侵害人的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制造者生產某種產品,但未將該產品投入流通,即使該產品存在缺陷,并且致人損害,也不承擔產品侵權責任。投入流通,就是使產品投入流通領域,包括任何形式的出售、租賃以及抵押、質押、出典等。
2、產品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成立這一免責條件,須查明這種缺陷是何原因所致。例如,某廠生產自行車打氣筒,用戶甲購買使用一年后,在打氣時氣筒中的彈簧引出致傷甲的眼睛,經審理查明,產品投入流通時尚無此缺陷,是使用者使用不當導致其螺口松動,此種情況下,制造者即可免責。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技水平尚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可以免除侵權責任。
以科技水平所限作抗辯事由,是通常的免責條件。按這一免責條件,如果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技水平不能發(fā)現(xiàn)缺陷的存在,即使后因科技水平發(fā)展了,能夠認識到這一缺陷,制造者也不承擔已經投入流通的產品致人損害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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