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對賬函
對賬函,又稱詢證函,一般是指審計機構(包括內部審計機構或外部審計機構)直接發(fā)給被審計單位的債務人,要求核實應收賬款的記錄是否正確的一種審計文書。其發(fā)函的目的主要是通過確認被審計單位債務人及其債務的存在從而達到核實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記錄真實性、正確性的目的。
從對賬函的內容上看,一般情況下是由兩部分內容構成的:
一是對賬聯(lián),由發(fā)出對賬函的一方根據自己的財務記錄,列明原因并推導得出結算數額,并蓋章、簽名,以示對該數額負責。有些時候,發(fā)出對賬函的一方不僅在此部分告訴相對方最終的往來金額,而且還具體描述業(yè)務發(fā)生的過程,包括貨物的發(fā)出時間、數量,提供勞務的時間,已經結算的金額等情況;
二是確認聯(lián),由相對方對對賬聯(lián)所確認的包括往來數額在內的信息進行核對,如無異議則蓋章、簽名確認。
二、對賬函能否單獨作為債權憑證使用
從法律上看,對賬函至少具有如下三個方面的法律效力:
(1)有效地證明了交易關系的存在;
(2)有效地證明了債權債務關系的存在。一份經過相對方有效確認或者部分確認的對賬函相當于欠條;
(3)可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一份表述恰當的對賬函還可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