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侵權行為如何承擔責任
共同侵權行為也稱共同加害行為、共同致人損害,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過失,侵害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的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
1、連帶責任。共同加害人作為一個整體對損害共同承擔責任;共同加害人中的任何一個人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在共同加害人之一人(或者部分人)對全部損害承擔了責任之后,他有權向其他未承擔責任的共同加害人追償,請求償付其承擔應當?shù)馁r償份額。
2、加害人之間的追償。在一個或者數(shù)個加害人清償了全部賠償債務后,在共同加害人之間還進行追償,即支付了賠償金的加害人有權請求其他共同加害人支付一定的金額以補償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受到的損失。
3、作為連帶責任之例外的分別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三款就是這樣一條規(guī)范:“教唆、幫助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二、共同侵權行為致?lián)p如何起訴
(一)共同侵權行為包括共同加害行為和共同危險行為,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訴訟屬于必要共同訴訟,全體共同侵權行為人為連帶共同被告:
1、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2、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責任范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其他共同侵權人免責(不再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法院有釋明義務,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賠償權利人,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對于共同侵權行為的被告必須一并起訴;放棄某一個被告即放棄了相應賠償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