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損害的范圍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抽保護的人格權,就是生命健康權。而生命健康權不是一個具體的人格權,而包括幾個人格權。這一理論在我國法律理論界曾有過激烈的爭論,對于生命健康權的完整理解,應當是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這樣三個人格權。
生命權的客體是自然人的生命。生命權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為客體,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xù)為基本內容,其保護對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動能力。以自然人的生命喪失為標準,侵權行為作用于人體,使人的生命活動能力喪失,就是侵害生命權。民法對侵害生命權的確認標準是客觀標準,是以生命喪失的客觀結果論,只要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fā)揮,以其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侵權行為作用于人體,使人的機理的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fā)揮受到在此破壞,使受害人的人體生理機能、發(fā)育、體質等綜合發(fā)展狀況在原有的水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水平。造成這種結果,就構成侵害健康權。造成人身損害的結果有三種形式:造成人身損害,經過治療愈合;經過治療留下了殘疾;造成了其他疾患。
身體權,在法律上,專指自然人的身體,即自然人生理組織的整體即人的軀體,包括:
1、主體部分,即頭顱、軀干、肢體的總體構成;
2、附屬部分,即毛發(fā)、指(趾)甲等附屬于身體的其他人體組織的整體。侵害身體權,就是侵害身體組成部分的完整性,包括身體組成部分的實質性完整和形式上完整。
二、如何最大限度的獲得人身損害賠償
人身傷害索賠各種費用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喪葬費、誤工費都涉及上一年度的某個指標數據。此上一年度指的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tǒng)計年度,而不是起訴時的上一年度,更不是人身傷害事故發(fā)生時的上一年度。因為我國經濟發(fā)展速度較快,不同的統(tǒng)計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這些指標數據差別是很大的,因而受害方依據不同年度要求的上述費用的差別也就很大。例如:
(1)受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在本年度12月下旬以后的。因為每年的12月20日,是各級法院當年結案的高峰期,在這個時候,受辦案人手、時間的限制,很多法院往往不能及時安排開庭,會將一些難送達、爭議較大的案件安排到來年進行審理。
(2)被告方人數眾多的。原告起訴狀中所列的全部被告,如果不存在被告死亡、原告撤回對某些被告起訴的情形,法院都必須將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送到全部被告,才能進行開庭,最后作出判決。這是程序公正原則的基本要求。當然,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和開庭傳票拒不到庭的話,這就是另外的情形了,法院可以缺席審判??傊痪湓?,被告人數越多,法院安排正式開庭的時間就可能越晚。那么,一審辯論結束之日也就會越晚。
原告在起訴狀中已經明確了訴訟請求,但又具有以上情形,有必要依據下一年度的參數指標進行索賠的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了原告的起訴狀中的訴訟請求必須明確,否則,法院不會受理。這樣,原告方需要依據下一年度的參數指標進行索賠,無形中就增加了訴訟請求、而根據《證據規(guī)定》第34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據此,原告起訴到法院接到該案承辦人的第一次電話以后,就應當詢問承辦人的聯系電話,如考慮有必要依據下一年度參數指標進行索賠的,就要及時與承辦人聯系,向法院提交書面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申請,提交的份數與起訴狀一致。因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申請的性質與起訴狀一樣,法院也必須向每個被告及每個第三人送達。原告方及時提交書面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也是積極配合法院的送達工作,法院收到原告方提交的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申請后,不僅按起訴狀的同樣程序向被告、第三人送還需給被告、可能承擔責任的第三人留夠15天的答辯期。綜上述,原告方確有必要依據下一年度參數指標進行索賠的,只要決定了,就應立即與承辦人員聯系,既有利于自己權刊的保障,也有為法院送達工作的開展,推動程序及時、順利進行。
實踐中,可以在提交訴訟狀中提出初步訴訟請求,然后申請鑒定,等到鑒定結果出來以后,則可以根據鑒定結果變更訴訟請求,一般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覺得確有必要根據下一年度的指標來希望得到更多的賠償,但是現在下一年度的有關統(tǒng)計數據還沒有出來,而且自己還擔心過了訴訟時效,可以在訴訟時效即將到期的時候先起訴,然后申請傷情鑒定,或者在庭審過程提出證據鑒定,這樣可以合法的將法庭辯論結束的時間先后推遲,達到得到較多賠償的目的。但是當事人要有一定的經濟基礎,或者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一部分補償金,以防止自己的經濟能力不能支持持久的訴訟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