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人身侵權損害賠償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法律后果的行為。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損害賠償中的一種,在實踐中,因其所發(fā)生的糾紛,在損害賠償中占有很大比例。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法律后果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稱為賠償權利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賠償義務人。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包括一般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與特殊人身侵權損害賠償。一般人身侵權損害賠償?shù)某闪⒁邆淝謾嗟乃膫€構成要件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特殊人身侵權損害賠償?shù)某闪⒅恍杈邆淙齻€要件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至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則在所不問或者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特殊人身損害賠償主要有以下幾種: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至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yè)至人損害、產(chǎn)品缺陷至人損害、環(huán)境污染至人損害、動物至人損害、地下施工至人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至人損害、雇傭人至人損害、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至人損害等。
二、誰是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賠償權利人,又稱賠償請求權人,是指基于損害事實,有權請求損害賠償?shù)氖芎θ耍窃谔崞鹪V訟時可以作為原告的當事人。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的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對于身體、健康受侵害的受害人,其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訟。而對于生命受侵害的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訟。
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應當包括死亡受害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受害人在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況下,他們可以并列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而在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況下,死亡受害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才能并列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在死亡受害人沒有近親屬的情況下,誰還有權利成為賠償權利人,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實踐當中已經(jīng)出現(xiàn)類似案件,比如說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他們的身份無法確定,這類人的生命受侵害之后,誰可以作為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一個在實踐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實踐當中已經(jīng)有民政部門作為原告的案例,筆者認為此問題是法律亟待明確解決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