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簽訂抵押合同時要注意什么
根據《擔保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抵押合同,主合同必須約束最高抵押合同。
這是因為按傳統抵押制度,抵押權應隨其所擔保的債權成立而成立。是對已經發(fā)生的債權作擔保,而最高額抵押合同,由于設立在先,主債權一般尚未發(fā)生或未完全發(fā)生。但某一客戶貸款在同一時間內,并非只有最高額抵押方式,也可能有其它擔保方式。比如因貸款余額超過最高限額或標的等原因,所以新增貸款需另提供擔保。
故每次簽訂主合同同時,一定要標明其以上合同系某字號最高抵押合同,否則,會涉嫌合同的歧義造成抵押權部分或全部喪失。
在抵押合同簽訂時,借款人必須在借款前向貸款人遞交具體的借款計劃,并提供表明貸款合同用途的書面文件。
如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展期還款協議、授權委托書、變更本合同條款的協議、抵押物品清單和貸款人要求借款、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