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guī)范的借條應具備哪些內容
規(guī)范的借條應具備如下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
8、必要時,應當由擔保人簽字,并寫明擔保期限、責任。
二、無書面憑證如何要回借款
1、應當把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固定下來。
其方法包括:由對方補寫借條或者還款計劃;對對方承認的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系談話進行錄音;尋找能證明你們之間存在借貸合同關系的證人等。
2、在協(xié)商不成時,向匯款銀行所在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向該銀行調取該匯款憑證,并要求對方還款。
3、關于對方下落不明的問題,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chǎn)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jù),受理后公告?zhèn)鲉緜鶆杖藨V。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jīng)審理后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