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債子還有無法律依據(jù)
“父債子還”從根本上說維護了被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給繼承人加上了極其沉重的負擔,對繼承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我國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從根本上鏟除了“父債子還”的陳規(guī)陋習存在的社會經(jīng)濟根源。
《繼承法》從保護繼承人的角度出發(fā),規(guī)定了自愿繼承和限定繼承的原則,更是徹底否定了“父債子還”。因為自愿繼承原則的實行就使繼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決定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如果被繼承人遺留的債務超過了財產(chǎn),繼承人完全可以選擇放棄繼承從而不必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
即使繼承人選擇了接受繼承,他也只以繼承的財產(chǎn)為限對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負償還責任,這就是《繼承法》實行的“限定繼承”。在繼承人以被繼承人遺留的全部財產(chǎn)抵償債務后,無論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繼承人都沒有義務以自己所有的財產(chǎn)繼續(xù)清償,除非繼承人本身自愿。
由此可見,“父債子還”在今天已成為錯誤的觀念,已完全不能再適用?,F(xiàn)在任何人都不能再據(jù)此要求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chǎn)的價值之外用自己的財產(chǎn)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二、債權人追債要注意哪些問題
1、要有能夠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憑證。 一般說來諸如借條、合同中的交易條款、送貨清單,收據(jù),銀行記錄等等都可以作為證明債務關系存在的憑證。
2、盡可能隨時掌握債務人的動態(tài)和近況。 現(xiàn)在公司之間的分立合并是很普遍的,不少公司借分立或者合并之機更改名稱和住所,使得原有的債權人無法找到自己,借此逃避債務;有的公民經(jīng)常遷移戶口,時間長了也不易找到,所以對于債權人來說平時應該注意留意債務人的動向,以免債務人惡意逃債時一無所知。
3、要注意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就債務問題而言,一般是指從債務到期而對方拒不還債時起算二年,至于特殊情況如時效的中斷和中止,也應注意保留和固定時效中斷和中止的證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