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轉讓合同何時生效
對于債權轉讓從轉讓和受讓的關系上講,其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雖然與債務人在其履行義務的對象上有關,但從權利轉讓這一特定的法律關系來看與債務人是無關的。
這并非說無任何關系,債權轉讓合同的主體雖不涉及債務人,但轉讓合同生效,依照合同法第八十條之規(guī)定,必須與債務人有關。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
由此規(guī)定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債權人轉讓債權須與受讓人達成轉受讓債權的協(xié)議。達成協(xié)議只是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成立后,債權人應及時地(合理期限)將債權轉讓的實事用合適的方式通知債務人,債務人須接到債權轉讓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內(nèi)容,此時,轉讓合同開始生效。所以,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具備之時,也就是生效時間的開始之時。
二、債權轉讓合同合法的條件有哪些
關于合同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合同行為的合法性要求:
1、雙方出于自愿,沒有脅迫、欺詐、惡意串通等導致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行為。
2、轉讓人不得為無權處分。當出讓人為無權處分時,除非經(jīng)權利人確認,受讓人取得債權即使為善意也不應獲得支持。因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針對有體物及其上的物權而設置的,以占有或登記為公示手段,善意取得人基于占有或登記可生信賴。債權本身并無形體,原則上也沒有公示的方法,因而不適用善意取得。
3、行為符合程序性要求,如對資產(chǎn)管理公司處分不良貸款債權,我國有政策性規(guī)定,要求對債務人的償債能力進行正確評估,經(jīng)審批后通過拍賣、招標形式進行處置。如處置不符合程序性要求,債務人有權提出異議。雖然根據(jù)合同的相對性,只有合同雙方才能對合同發(fā)表意見,但實務中,資產(chǎn)管理公司作為出讓人多不參加訴訟,債務人作為合同的利害關系人,提出受讓無效主張的應予準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