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合同法司法解釋(一)》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權人對債務人債權合法屬于實體內容,不是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強制性審查要件,只要債權人起訴時提供了相關證據(jù),證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存在,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至于債權合不合法應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
按照《民訴法》關于起訴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對證據(jù)作形式上審查,只要當事人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證據(jù),符合《民訴法》有關受理案件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就應該受理。如果所有債權都需先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審理確認其合法性,無疑會增加代位權訴訟成本,使代位權制度發(fā)揮不了應有的作用。
因此,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只要當事人提供了債權存在相應的證據(jù),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理,債權是否合法,在訴訟中再予審查確認。
二、債權人代位權訴訟的程序
相關司法解釋規(guī)定,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該規(guī)定符合《民事訴訟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和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原則。
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規(guī)定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由特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外,代位權訴訟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不論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否約定有協(xié)議管轄的內容。
另外,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或者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合同訂有有效仲裁條款的情況下,次債務人以仲裁協(xié)議為由提起的管轄異議同樣不成立。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債務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如果該人民法院也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受理;如果該人民法院不是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告知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受理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債權人起訴債務人的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中止代位權訴訟。
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對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shù)額的債權部分起訴次債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債務人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債務人起訴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權訴訟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以前,應當依法中止。
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未將債務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為第三人。債務人的加入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