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婚內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相互打的借條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應具體分析,有的有法律效力有的則無。
2001年修正后的我國《婚姻法》將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權屬做了更明細的規(guī)定, 對婚后所得中屬于雙方共有的財產和屬于一方特有的財產做了更清晰的區(qū)分,根據修正后的《婚姻法》規(guī)定,目前我國的夫妻財產權屬有三種形式,即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夫妻特有財產制和夫妻約定財產制,這三種財產制共同構成了我國夫妻財產權屬制的結構體系。
1、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所謂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是指法律直接就夫妻財產關系有關內容做出具體規(guī)定的法律制度。夫妻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由夫妻雙方對該財產進行共同管理。夫妻共同法定財產制是實現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質要求,因此是夫妻財產權屬制的主導制度。
2、夫妻特有財產制。所謂夫妻特有財產制是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后所得某些財產,由夫或妻一方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承擔義務等形成的法律制度。夫妻特有財產制的核心是婚前個人財產持續(xù)存在制,即不論夫妻雙方結婚時間有多長,在沒有特別約定的前提下,婚前個人財產都屬個人所有,即夫妻一方婚前向另一方享有的債權就得以持續(xù)存在,債權人仍然可以對作為配偶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債務人也不得以其是債權人的配偶而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3、夫妻約定財產制。所謂夫妻約定財產制就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契約、協(xié)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法定財產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規(guī)定而適用的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是夫妻以協(xié)議、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財產制,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做出約定,或所做的約定不明確,或所做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我國出現并在立法中予以確立,適應了我國家庭財產狀況日趨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使婚姻當事人在處理各方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
雖然我國絕大部分家庭的夫妻財產大都處于共有狀態(tài),很少出現上述案例夫妻為同一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情形,但是這并不排除夫妻雙方可以成為借貸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可能性。
二、離婚時怎么處理夫妻債務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上可得知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是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償還的責任為“應當共同償還”,償還的方式是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用各自所有的財產清償,各自應清償的數額應由離婚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1、個人債務是指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未告知其他成員或告知后未征得其同意而借的款項切用于非家庭開支。
2、不論家庭其他成員同意與否,有一方借債只要是用于家庭開支均屬個人家庭債務。要特別注意個人家庭與家庭的區(qū)分。個人家庭實指夫妻共同組成的小團體。
3、如果夫妻一方為經對方同意借款資助夫妻關系以外的任何人屬個人債務。
4、存續(xù)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有,個人在婚前的財產為個人財產。
5、孩子平時積攢的零花錢在夫妻離婚時仍屬孩子所有,其可以決定由誰代為保管。
6、如離婚前較短時間內一方從部隊轉業(yè)或退伍其轉業(yè)安置費屬個人財產或是企事業(yè)單位下崗或工齡買斷的下崗買斷生活費屬于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