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一方虛造債務咋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xiàn)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二年,從當事人發(fā)現(xiàn)之日起計算?!辈皇菑碾x婚之日起計算。
二、離婚時如何處理一方對外舉債
1、離婚雙方均認可債務的處理問題
離婚雙方共認債務無疑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shù)?,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狈ㄔ壕碗p方共同債務所作出的判決書、調解書,僅是為解決離婚夫妻雙方內部之間的債務分擔問題,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但離婚雙方應履行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同時,夫妻的共同債務雖作了分擔,但并不改變夫妻共同承擔責任的性質,雙方仍對共同債務負有連帶清償責任。如一方在清償全部債務后,仍然有權依據(jù)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
2、離婚一方不認可債務的處理問題
該類債務的處理除非離婚當事人能夠自愿達成協(xié)議,否則人民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作處理,而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依照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再作出處理。這樣處理符合情理和立法精神,同時也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離婚訴訟前已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所規(guī)定給付金錢義務的處理問題
在離婚訴訟中,經常遇到一方當事人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自己所負債務全部未履行或者部分未履行的判決書、調解書提供作負債證據(jù),請求法院按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由于婚姻法和司法解釋對此類債務如何處理并無明確規(guī)定,處理難度較大。未直接負債一方沒有參與原案件的訴訟,特別是調解結案的案件,大多沒有進行舉證、質證、認證的程序,所以,對該類債務一概判為夫妻共同債務分擔,對未直接負債一方顯失公平,不利于防止離婚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虛假債務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利。
所以,對該類債務的處理:
1、離婚一方列舉了判決書、調解書所規(guī)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另一方無異議的,該債務應按夫妻共同債務分擔處理,并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2、離婚一方例舉了判決書、調解書所規(guī)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另一方不認可的,應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泵裨V法證據(jù)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款并未將已為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所確定的事實作為免證事實的規(guī)定,為此,主張共同債務的一方仍應負舉證責任,需要提供該債務的去向、用途的相關證據(jù)和事實予以證明,方可按夫妻共同債務分擔處理,且負連帶清償責任。同時,未舉債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如果舉債方無相關證據(jù)和事實予以證實的,該類債務應按夫妻一方債務而不作夫妻共同債務分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