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債權有哪些種類
破產債權的除外債權指因法律的例外規(guī)定而被排除于破產債權范圍之外的特殊債權。包括:
1、懲罰性質的債權,即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yè)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執(zhí)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
2、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債權,即破產宣告后的債務利息,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作為例外的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債權,比如解除合同產生的損害賠償、票據付款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的付款。
3、股東的投資權益,即破產企業(yè)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債務人開辦單位對債務人未收取的管理費、承包費等。
4、喪失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債權,即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
5、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于破產財產。
二、債權人申報破產債權的注意事項
企業(yè)破產后破產債權人需要向申報債權,以便確認自己的債權債務關系,和債權數額。從法律上講所謂的債權申報是指破產案件受理后,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主張并證明其債權,以便參加破產程序的法律行為。人民法院在登記申報的債權時,應當記明債權人名稱、住所、開戶銀行、申報債權數額、申報債權的證據、財產擔保情況、申報時間、聯系方式以及其他必要的情況。已經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進行上述債權登記工作。
如果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參加破產程序行使權利。債權人雖未在法定期間申報債權,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并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參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當然,我國法律限定債權申報期間,對于破產程序及時、順利地進行是必要的。因為,只有在債權人人數和債權數額業(yè)已確定的情況下,才能召開債權人會議和進行清算分配。對債權申報期限的立法體例。有法定主義和法院酌定主義兩種。我國新破產法對債權申報期限實行法定范圍內的法院酌定主義,即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該期限自人民法院發(fā)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