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追索工程款訴訟的條件
1、準確選擇被告
在提起訴訟之時只要選擇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方式的任何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幾人作為被告或共同被告均可,選擇的首要標準或前提條件是具有“支付能力”。
2、證據(jù)資料必須充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為周期長、投資大,大多數(shù)為隱蔽工程及專業(yè)性強等原因,合同法律關系比較復雜,而且糾紛一旦產生,業(yè)主方常以質量、工期等進行反索賠抗辯,更加增加了訴訟的難度,所以我們在訴訟前必須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證據(jù)資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層次、多方位地進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訴。
3、準確合理的訴訟請求
自《合同法》及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關于建筑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下稱簡稱《批復》)頒布實施以來各地法院已經有許多判例說明,拖欠承包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是可以作為一項獨立的訴訟請求提出的,所以為保障訴訟后利益的最大化,當事人提起拖欠承包工程款訴訟請求時,盡量同時提出拖欠承包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這一請求。
4、訴訟請求的范圍
通過大量的案件分析發(fā)現(xiàn),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時,訴訟請求僅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訴訟費,很少提及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在訴訟案件中,只要當事人能夠舉證,法院是支持違約金、律師費、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的。違約金、律師費等少有請求,這主要的原因是:承包方認為在目前“買方市場”的環(huán)境中,“買方”只要支付了工程款就已經萬幸了。在建筑市場利潤率越來越低的情況下,我們必須據(jù)理力爭。
二、追索工程款的訴訟證據(jù)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中,發(fā)包人沒有如約支付工程款的時候,承包方主要需準備和運用以下證據(jù)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1、招標公告、投標書、中標通知書組成的招投標文件
在雙方未簽訂施工合同的情況下,該類型證據(jù)主要有以下證明作用:
(1)、證明雙方要約、承諾過程,可以上述文件認定合同雙方的主要權利義務;
(2)、該文件已經包含了雙方的交易條件,上述文件亦可直接構成施工合同內容;
(3)如果實際履行行為不符合上述文件的約定,則違約方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2、施工合同及附件、補充合同如備忘錄、修正條款及合同
該類型證據(jù)主要有以下證明作用:
(1)、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2)、證明工程款的計算標準。
3、工程簽證文件
工程簽證是建設工程合同雙方對合同履行中具體工程量變更、工程施工事務協(xié)商確認的文件。一般認為,它具有以下證明作用:
(1)其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雙方法律行為。工程簽證是在施工活動中,因客觀情況變化,雙方當事人對具體履約行為進行變動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的產物,一般在工程承包合同的通用條款中對簽證的提出、協(xié)商及簽署都有規(guī)定;
(2)工程簽證內容歸根結底涉及工程款項的補充計算,故其可以直接作為工程結算、審計的重要依據(jù)。
(3)工程簽證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例行工作,對其載明內容具有獨立的證明力。施工過程中發(fā)生設計、施工計劃的變化,是建設工程交易的行業(yè)慣例及例行工作。
4、工程施工計劃或方案、工程圖紙、技術規(guī)范、工程進度計劃及記載工程施工狀況的監(jiān)理日記等項目現(xiàn)場文件、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
這些文件可能具備直接證明力,或者可能由數(shù)份文件作為間接證據(jù)組合證明施工履行及其與合同約定標準間的比較,同時其又可作為合同性行為成立與否的間接證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fā)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jù)確認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量”。該規(guī)定在法律依據(jù)上直接確認了其他工程文件的形式證明力。
5、雙方的往來信件及會談紀要
后者包括施工過程中,業(yè)主、監(jiān)理工程師和建筑承包人定期、不定期的會議記錄或決議。這些文件在證明內容上具有兩個作用:其一,如果記載內容涉及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者,可以認為具備合同的效力;其二,相關記載內容本身可作為承包合同履行中雙方履行行為的直接、間接證據(jù)。
6、施工期間的自然條件資料、水電供應等影響施工的環(huán)境情況文件、公布的物價指數(shù)、材料的采購、訂貨、運輸、進場、使用方面的憑據(jù)。
一般情況下,該部分材料法官并不作為直接證據(jù)采信而構成案件事實,通常需要借助專業(yè)鑒定人員的判斷、鑒定報告來決定是否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