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轉讓一定要告知債務人嗎
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jīng)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
一種是自由主義。德國民法典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美國法實際也是承認合同權利的轉讓無須經(jīng)過債務人的同意。
另一種是通知主義。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jīng)債務人承諾為必要。
第三種是債務人同意主義?!睹穹ㄍ▌t》第91條規(guī)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和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guī)定是計劃經(jīng)濟的產物,過于嚴格,不利于商品交換的發(fā)展。而《合同法》第80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jīng)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兩種立法有所沖突。實踐中如采用債務人同意主義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義又不利于交易安全。
因此,合同法確定的通知主義既承認了債權轉讓是債權人的處分行為,為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提供了便利和保護,又保護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將債權轉讓于他人而蒙受不測之損害?!耙騻鶆杖讼蛘l清償債務于他并無多大關系。如果因轉讓而使債務人履行費用增加,則原債權人應當承擔?!?/p>
二、債務轉讓未盡告知義務構成欺詐嗎
民事活動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債務人在將自己的債務轉讓給第三人時,應當如實向債權人告知第三人的財產狀況,根據(jù)被告知的情況,債權人有權同意或者拒絕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務轉讓轉讓行為。如果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虛假的第三方受讓人信息,或故意隱瞞受讓人真實情況,而導致債權人作出錯誤決定的,可構成欺詐。
《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第六十八條指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