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無因管理之債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這里的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的損失,或者僅僅是他人的損失。無因管理在社會上廣泛存在,是一種道德上的“好心”行為,同時也是法律上的阻卻違法行為。進行無因管理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對無因管理之債的理解,主要還是要從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上看:
(一)為他人管理事務
管理他人事務,就是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這里主要有兩層意思:
1、作為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有關財產(chǎn)的,也可以是非財產(chǎn)的,但是應當是適宜成為債的客體的事務。能夠引發(fā)債的產(chǎn)生才能形成無因管理之債,因此這點必須符合條件。如代為清償賭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受法律保護,就不能成為代管的事務。
2、管理的事務必須是他人的事務。管理人在無因管理中作為債權人,得以向他人請求債權。因此作為債產(chǎn)生的客體,不能是管理人本人的事務,否則無法產(chǎn)生債務關系。需要注意的是,管理人把自己的事務誤認為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這不能引發(fā)債務產(chǎn)生。
(二)有意為他人謀取利益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管理人是避免他人的事務造成損失,因此就是為他人謀取利益。管理人必須有該意志,并且為善意。
需要注意的是,管理的結果是否對被管理人有意并不是無因管理成立與否的條件,不論是否有利,只要管理人確有為其謀利的想法,就能成立無因管理。但是如果管理人的管理行為于被管理人有害,那么二者之間就不能形成無因管理之債。
(三)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
無因管理的“無因”,就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即是說衡量管理人有誤法定或約定義務,應以客觀標準確定,而不以管理人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如果本無義務,管理人誤以為有義務,其管理照樣構成無因管理。
二、見義勇為能引起無因管理之債嗎
見義勇為作為一個單獨的法學上的概念,至于其能不能引起無因管理之債,關鍵在于見義勇為是否具有無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在客觀要件上,見義勇為行為同無因管理行為一樣必須是管理他人事務,是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的積極行為。在主觀要件上,行為人都是自愿的且都有維護他人利益或社會公益的目的。從法律效果上看,《民法通則》第109條規(guī)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的財產(chǎn)、人身遭受損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shù)难a償?!奔雌渑c無因管理一樣,行為人因其實施的行為而使自身遭受損害的,都可通過法律手段尋求保護。
(二)見義勇為行為在立法宗旨和法律性質(zhì)上也和無因管理一樣,他們在法律性質(zhì)上都屬合法的事實行為。依《民法通則》第109條的規(guī)定,應當由侵害人向見義勇為行為人進行賠償,受益人的賠償責任只是補充性質(zhì)的。即其只是“可以給予適當?shù)难a償”。
以上就是“什么是無因管理之債,見義勇為能引起無因管理之債嗎”的解答。我們身邊無因管理的行為多不勝數(shù),見義勇為的英勇行為也不少,但是很少有人把這兩點聯(lián)系起來。其實見義勇為雖然是好事,但是依據(jù)法律上無因管理的規(guī)定,見義勇為的人可以向受益人追償因“勇為”而產(chǎn)生的必要費用。但是這里有一點不同的是,主要的給付義務是侵害人擔負,受益人只是負補償責任。如果您對此還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向?qū)I(yè)的債權債務律師咨詢,獲得專業(yè)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