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人求償權是什么
保證人的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后,從而取代債權人的地位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 保證人之所以對債務人享有求償權,從根本上說,是因為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實質(zhì)上是代他人即債務人履行債務,而并非履行自己的債務。
因此,在履行債務過程中支付的代價,自應向受益的債務人追償。基于此,各國法律無不規(guī)定保證人的求償權。我國《擔保法》第31條明確規(guī)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保證人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1、保證人已向主債權人承擔了保證責任。保證人必須以財產(chǎn)上的給付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這是求償權成立的基礎。如果保證人未為清償行為,即使由于保證人力勸債權人免去主債務人的債務,因而債權人免去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的求償權也不發(fā)生。
2、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后使得主債務消滅。這是對保證人的履行行為與債務受償結果之間因果聯(lián)系的要求。保證人的清償行為無論是使全部債務還是部分債務歸于消滅,均可成立求償權,保證人的清償行為,可以發(fā)生在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前,也可發(fā)生在主債務清償期屆滿后,均可成立求償權。
3、保證人的履行無過錯。所謂“保證人的履行沒有過錯”,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時盡到了自己的注意義務而使主債務人的利益沒有受到不應有的損失。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時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如:通知義務、對債權人的抗辯等),如果保證人未盡到注意義務,致使主債務人遭受損失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
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時對債權人應行使抗辯權,但由于其過錯未行使,而向債權人承擔了可不承擔的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則喪失了對主債務人的求償權。又如:保證人在清償后,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如果怠于履行通知義務,致使善意的主債務人重復履行的,保證人對主債務人喪失求償權,只能依不當?shù)美埱髠鶛嗳朔颠€其已為的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