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有哪些
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擔保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債務履行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币罁覈梢?guī)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二、抵押權有期限規(guī)定嗎
保法對保證有無期限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是擔保法對抵押權有無期限卻沒有明文規(guī)定。擔保法第12條規(guī)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也消滅?!睆脑摋l的分析來說,如果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了,那么抵押權也消滅了。
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有訴訟時效,該時效只適用于權利受到侵害時的請求權,因而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但是,對于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已過訴訟時效時,從法理上講我們的法律應當借鑒上述國家的立法對抵押權的效力期限作一定的限制。
可能正是從這一考慮出發(fā),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