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預付款與定金有啥區(qū)別?
預付款與定金具有某些相同之處,但兩者的性質(zhì)根本不同,其區(qū)別表現(xiàn)在:
(一)性質(zhì)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債的義務,而是債的擔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為。
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nèi)容之一,給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為。
(二)作用不同
預付款的作用在于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適當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
定金雖然也有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還在于擔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發(fā)生爭議時,還可以起到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沒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
(三)效力不同
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shù)返回。
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并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違約懲罰性。而預付款則沒有。
(四)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后,定金合同方可成立。
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五)適用范圍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運用廣泛,不僅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也可以適用于其他有償合同。
而預付款一般只能適用于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二、定金合同有什么效力?
定金合同對當事人的效力分為對受定金方的效力和對付定金方的效力。
定金成立在當事人之間形成定金法律關系,此為定金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具體體現(xiàn)為當事人在定金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依主體可分為對付定金方的效力和對受定金方的效力。定金對當事人的效力,取決于定金罰則。
(一)定金對受定金方的效力
1、取得定金所有權。
定金一經(jīng)給付,發(fā)生所有權的轉(zhuǎn)移。
2、抵作價款權。
在合同履行以后,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
3、定金不返還。
在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受定金方得保留定金,不再負返還義務,也即付定金方喪失定金返還請求權。
4、定金于賠償中扣除權。
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適用定金罰則雙倍返還定金后,對方依違約要求損害賠償?shù)?,應當扣除定金金額,或者付賠償金時,對方返還定金。
5、雙倍返還定金義務。
雙倍返還定金是適用定金罰則的結(jié)果,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時,除不可歸責于其外,要負雙倍返還定金的責任。
6、定金返還義務。
在合同履行后,受定金方應當返還定金。另外,在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原因而致不能履行合同的,定金應當返還付定金方。
(二)定金對付定金方的法律效力
1、雙倍返還定金請求權
在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時,付定金方有權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不論有無實際損害,這是付定金方的主要權利。
2、定金返還請求權
付定金方而言,請求對方當事人返還定金在兩種情況下發(fā)生:
(1)雙方履行完合同后;
(2)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之事由不能履行合同的。
定金返還請求權是一種債權,且是一種基于是定金合同而產(chǎn)生的返還義務。
3、以定金抵作價款權
付定金方在履行給付價款義務時,可以主張以定金抵作價款。實務中常出現(xiàn)定金抵作價款和返還定金之爭,一般付定金方為負提價款給付義務方,主張以定金抵作價款對其有利,此時對方則主張在完全履行合同以后返還定金對其有利。在發(fā)生爭議時,如果定金與付定金所負的給付義務性質(zhì)相同,應當允許付定金方以定金抵作價款。若定金非為金錢而為其他代替物時,受定金方有權拒絕以定金抵作價款。
4、以定金抵作賠償金。
付定金方因可歸責于其之事由,未履行合同的,自當適用定金罰則,對方因其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shù)?,定金應當從賠償金中扣除。
以上就是對預付款與定金有啥區(qū)別,定金合同有什么效力問題的解答。預付款和定金有很大的不同,提醒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選擇適合自己的保證合同履行的方式。定金合同簽訂后就會產(chǎn)生效力即在當事人間產(chǎn)生相應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必須把這些權利義務搞明白,這樣才能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要求對方履行該履行的義務。如果當事人對義務履行和權利行使產(chǎn)生糾紛,可以向有相關經(jīng)驗的律師咨詢,律師有豐富的知識,可以幫助您解決您的疑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