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與經紀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從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類型劃分來看,經紀合同不屬于有名合同的一類,即法律上沒有經紀合同這一法律名詞。另外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使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yè)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钡?6條規(guī)定:“經紀人承辦經紀業(yè)務,除即時清結外,應當根據業(yè)務性質與當事人簽訂居間、行紀、委托等合同,并載明主要事項?!庇纱丝梢?,經紀合同的性質是隨經紀業(yè)務的性質而定,法律并沒有對其定性。
實踐中,一種看法是演藝經紀合同的性質就是委托合同。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演藝經紀合同是具有特定勞動內容的混合性合同,由于演藝行業(yè)的特殊性,一部分經紀公司往往并非簡單的受托人,而且還扮演著藝人操盤手的角色,體現(xiàn)在經紀合同上既有委托或代理演藝事業(yè)的內容,又有有關藝人的宣傳、培訓、錄制和出版唱片的內容。這種混合性質的經紀合同具有行紀、居間、委托等合同性質。
經紀人與明星解約之法律問題
明星和身邊的經紀人個人,通常則不會給明星有專門的金錢投入,明顯不同于經紀公司。明星和身邊經紀人的關系,通常有兩種可能。
1、經紀公司批派經紀人為明星服務。
這種情況,經紀人是經紀公司的員工,明星是該經紀公司的簽約藝人,該經紀人是因受經紀公司指派為明星服務的。
如果是這樣,明星實際上是無權解除經紀人職務的,除非他已經決定同經紀公司解約,否則只能與經紀公司溝通,要求更換經紀人。
2、經紀人與明星個人直接形成合同關系。
這種合同關系,可能是簡單的雇傭,也可能是具有委托合同性質的合同關系。比如明星授權該經紀人代自己處理相關演藝事務等。報酬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根據該經紀人為明星洽談形成的業(yè)務收入的一定比例分成。
合同一般是不能隨意解除的。當然,如果出現(xiàn)了必須解除合同的理由和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作為明星,聘用經紀人一定會顧及自己的利益,一定會有明星可以隨時解除經紀合同的約定,所以,如果明星不想要自己的經紀人,就可以解除經紀合同。當然,可能會給經紀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ㄋ模┊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因為明星的屬性很復雜,因此經紀人作為與之合作最密切的工作者肯定也是要負有保密義務的。明星身上一點花邊新聞可能就價值不菲,因此明星的隱私也是很有經濟價值的,所以雙方在訂立合同時一定會約定相關保密義務,一般保密義務不因合同終止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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