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yī)療事故“活胎”變“死產(chǎn)”
因醫(yī)療過錯行為造成了新生兒死亡,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近日,江西省萬安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雙方約定由被告萬安縣某醫(yī)院賠償原告劉某經(jīng)濟損失共計60000余元。
2011年12月13日,原告劉某由被告用急救車接入被告處待分娩。入院后被告對原告進行了相應的檢查,告知原告產(chǎn)婦及胎兒正常,但沒有就分娩方式的選擇履行告知義務。當日9時半左右,被告要求原告簽署“要求催產(chǎn)”意見書。當日下午一時左右,因嬰兒一直未能分娩出來原告遂要求進行剖宮產(chǎn)。之后,直到當日下午五時被告才告知原告嬰兒未救到。原告認為嬰兒死亡不清不楚,要求復印病歷,但被告只復印部分病歷,對未復印的病歷未進行封存,直到原告的律師要求才對病歷進行封存。經(jīng)查閱已復印的病歷,部分病歷反映嬰兒為死產(chǎn),但均證實嬰兒于2011年12月13日出生,根據(jù)“分娩記錄單”中“胎產(chǎn)情況”一欄中的記錄也足以證明嬰兒出生時非死產(chǎn)。根據(jù)被告手術記錄,被告特意將“活男嬰”涂改為“死男嬰”,數(shù)張時間相同但內容矛盾的“體溫單”、“護理記錄單“,明知是活產(chǎn)的情況下,為證明是死產(chǎn)而偽造了“彩超檢查報告”、“新生兒護理記錄”、“母乳喂養(yǎng)記錄單”、“新生兒記錄單”等病歷,這些均證明被告有偽造、篡改、銷毀病歷資料的行為。根據(jù)病歷,被告沒有對新生兒進行任何治療和搶救。被告在沒有征得原告對分娩方式選擇的情況下擅自進行陰道分娩的分娩方式,對分娩過程未充分注意、觀察及對癥處理,未向原告說明病情,新生兒出生后不實施任何治療搶救行為,新生兒死亡后未經(jīng)尸解查明死因就擅自處理嬰兒,并偽造、篡改、銷毀病歷資料,被告的這些過錯行為造成了新生兒死亡。之后原告多次就賠償問題與醫(yī)院協(xié)商未果,故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萬安縣某醫(yī)院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6萬余元。
法院調解安撫患者喪子之痛
法院認為胎兒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被告的醫(yī)療行為存在嚴重過錯,是造成胎兒死亡的主要原因,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劉某的身體尚未恢復,還要承受這突如其來的喪子之痛,法官認為通過調解結案,使各項賠償款快速到位更有利于劉某身體和精神的全面康復,也為家人悉心照料提供便利。通過多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雙方遂達成如上調解協(xi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