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yī)療事故二審程序
1、提起理由
(1)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服;
(2)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一審判決;
(3)認為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如為給予當事人充分的鑒定權利;
(4)其他理由。
2、提起時間
(1)不服一審判決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遞交上訴狀;
(2)不服一審裁定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一審法院或二審法院遞交上訴狀。
3、庭審要點
必須以一審認定的事實及判決理由為切入點,以二審觀點為重點,尋求突破。
再審程序
1、提起理由
(1)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裁定的;
(2)原生效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不足的;
(3)原生效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4)原一、二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
(5)其他理由。
2、提起時間
在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兩年內(nèi)。
二、醫(yī)療事故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所謂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某種法定理由發(fā)生而阻礙時效的進行,致使以前經(jīng)過的時效期間統(tǒng)歸無效。待中斷時效的理由消除以后,訴訟時效間重新起算。前面已經(jīng)談到,設置訴訟時效制定的目的之一,就在于阻止權利人不關心、不行使自己的權利。若權利人在一定時期后仍不行使權利,其勝訴權將會被剝奪。
通過這種懲使權利人積極行使權利,從而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狀態(tài)從一種不確定狀態(tài)轉為確定狀態(tài),從而穩(wěn)定社會關系。那么,如果權利不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中間經(jīng)歷的期間,就不應被計入訴訟時效期間之內(nèi),訴訟時效期間應往后順延,否則,就與時效制度設立的目的不符。這就是訴訟時效中斷制度。
訴訟時效的中斷,主要出現(xiàn)于以下情形:
(1)權利人起訴。起訴是權利人主張權利最有效、最典型的方式,它當然表明權利人是關心自己的權利。在這種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法院的判決或裁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2)權利人提出請求。在實際生活中,當事人主張權利,也大量地使用訴訟外形式。這也足以發(fā)生時效中斷。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這在民法上也稱為“承認”。承認的結果是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趨于明確化。因為義務人已明確表示他對權利人負有義務,并愿意履行義務。這也足以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