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yī)療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死亡賠償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應支付的一定的金錢。此種賠償是以生命權侵害為原因的賠償,不以填補受害人喪失之生命為目的,即該賠償不是對生命權損失的賠償(生命權無法通過賠償救濟),而是以填補死亡事故造成的其他損害為目的,是對其他受損利益的救濟。因此,行為人基于民事主體死亡而給付的賠償屬于死因賠償。死亡賠償金屬于對死者親屬的精神撫慰金。這種精神撫慰金以死者親屬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為填補對象。死亡賠償金僅指對死者近親屬的精神損害的補償,并不包括被死者生前撫養(yǎng)的人的生活費用,也不包括喪葬費。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 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醫(yī)療事故精神撫慰金怎么算
按照《醫(yī)療事故條例》的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yī)療事故發(fā)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這是我國的醫(yī)療事故處理規(guī)定的“特色”,區(qū)分患者的死亡和殘疾,并且給出了具體的計算標準。
由于精神損害的不確定性,在對精神損害賠償?shù)挠嬎銟藴噬细鲊蠖疾扇》浅V斏鞯奶?,往往更多的是給出一個指導性的判定標準,具體的處理歸納為法官的“裁量權”。而在《醫(y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卻將精神損害賠償規(guī)定為死亡6年、殘疾3年的情況。
這樣的處理顯然是非常不夠“人性化”的。也違背了法官審理醫(yī)療糾紛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的基本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