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患者輸液后猝死家中
患者因病打針輸液完畢后猝死家中,家屬認為個體醫(yī)生存在過錯,遂一紙訴狀將個體醫(yī)生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1月26日,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醫(y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由徐立福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費用119289元。
2007年3月7日上午,原告的父親黃某因腳痛找被告徐立福診治,被告遂攜帶藥品到黃某住處進行治療,治療完畢后,徐立福將空瓶及輸液皮管帶回自己診所,扔入污物筒內。當晚,黃某又打電話告訴被告自己仍腳痛,于是被告徐立福于當晚11時許仍攜帶藥品為其治療,期間給黃某打針,在為黃某輸液過程中,由徐立福一人照顧黃某為其輸液。3月8日凌晨1時左右,藥水注射完畢,被告將空瓶及輸液皮管帶回自己診所扔入污物筒內。被告在同一天給黃某注射藥品均未開具病歷和處方。3月8日晚17時左右,原告等家人打開黃某家門,發(fā)現(xiàn)黃某已死亡,經尸檢及公安刑偵勘查、法檢,排除他殺。嗣后,原告方提出醫(yī)療事故鑒定,醫(yī)學會因無病歷、處方、注射藥瓶、輸液皮管而未能作出鑒定。后雙方因賠償問題經縣衛(wèi)生局多次調解未成。死者子女遂向弋陽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計人民幣349595.02元。
法院判決:受害人有過錯可減輕侵權人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徐立福到受害人黃某住處為其治療,雙方已形成醫(yī)患關系。從該起糾紛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看,徐立福為黃某治療時未按有關規(guī)定給黃某開具病歷和處方,藥水注射完畢后,卻將空瓶及輸液皮帶帶回診所扔入污物筒內,致使事故后無法作出鑒定結論。同時,被告方對其不存在過錯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故被告對本糾紛應承擔一定責任。親屬知悉患者患病的情況,但在被告給患者治療期間始終沒有在場,致使沒有其死亡狀況的第一手資料,對此,原告方也負有相關責任。據此,法院判決由被告徐立福賠償原告死者家屬各項損失費用79526元。
一審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原一審判決,由徐立福賠償死者家屬各項損失費用119289元。
律師解析:醫(yī)患雙方均有過錯
徐立福違反診療規(guī)定未開具病歷和處方,并將注射完畢后的空瓶及輸液皮帶帶回診所扔入污物筒內,導致事故后相關的鑒定機構無法對黃某的死因作出鑒定結論,為此,徐立福存在過錯。而且,根據舉證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因醫(y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F(xiàn)徐立福沒有充分、確切的證據證明黃映盛是由其自身的疾病導致死亡的,他的診療行為與黃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yī)療過錯,故依法應當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另外,徐立福為黃映盛注射完畢離開后,死者黃某的身邊沒有一名親屬照顧,致使死亡前沒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護理及救治。根據法律規(guī)定,受害人的行為對損害事實的發(fā)生也有過失的,可以相應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死者親屬對黃某死亡及其死亡原因無法查明原因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