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yī)療事故致一尸兩命
一產婦在生產過程中因麻醉中毒致使該產婦和腹中胎兒死亡。事后,該產婦近親屬將衛(wèi)生院告上法院。近日,江西省修水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衛(wèi)生院向原告賠償138235元。原審原告不服判決上訴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被告衛(wèi)生院向原告賠償311928元。
2012年6月,小王(化名)因足月臨產在被告衛(wèi)生院分娩。在剖腹產過程中,卻因麻醉中毒致使小王和胎兒死亡。事故發(fā)生后,小王的近親屬即本案原告與被告在當?shù)匦l(wèi)生行政主管部門、基層政府和治安管理機關的主持下就小王(含胎兒)的死亡達成賠償協(xié)議,約定由被告向原告賠償25萬元,原告保留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在被告賠償25萬元后,死者近親屬認為被告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提出判令被告賠償原告362728萬元的訴訟請求。
該案中,原告認為調解協(xié)議25萬元應包括對小王和胎兒兩條生命的死亡賠償,其中12.5萬元應是對胎兒死亡的賠償。被告則辯稱,這25萬元包括了原告的各類損失,含胎兒死于腹中的精神撫慰金,故不應再作賠償。
親屬就醫(yī)療事故索賠獲準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钡囊?guī)定,故胎兒不享有健康權、人格權等民事權利,故被告主張對胎兒宮內死亡給予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的辯論意見本院予以支持。故一審法院在確認原告總的損失為388235元,扣減被告已支付的25萬元后,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138235元。二審法院經審理則認為,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合法有效。該協(xié)議上載明的賠償事由是對小王(含胎兒)的死,按該協(xié)議的約定被上訴人已賠付的25萬元應包含小王及胎兒的死亡的賠償,且雙方當事人在二審庭審中對此無異議,故原審在計算因小王死亡而導致的損失數(shù)額時扣減全部25萬元未適當減除對胎兒死亡的賠償,與協(xié)議約定不符。故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作出了上述判決。
